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残联部门要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加强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项目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任何组织、机构、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挤占、挪用。对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挥霍浪费项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