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2011年) 第五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2011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合营各方在合营合同中不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享受减税、免税优惠待遇。如实际经营期未达到国家有关税收优惠规定的年限,应当依法补缴已经减免的税款。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