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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1997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已失效
(1997年9月2日国务院批准 1997年9月29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号发布)
为了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含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的外商投 资企业)出资加强管理,现就《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 对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对特殊情况需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 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者均须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和期限同步缴付认缴的出资额。因特殊情况不能同步缴付的,应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比例分配收益。对中外合… 三、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比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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