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1987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合营一方未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或者缴清其出资的,即构成违约。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1个月内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逾期仍未缴付或者缴清的,视同违约方放弃在合营合同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合营企业。守约方应当在逾期后1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合营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合营者承担违约方在合营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守约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

前款违约方已经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缴付部分出资的,由合营企业对该 出资进行清理。

守约方未按照第一款规定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合营企业或者申 请批准另找合营者的,审批机关有权撤销对该合营企业的批准证书。批准 证书撤销后,合营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 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 权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