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1987年) 第五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1987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合营各方未能在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视同合营企业自动解散,合营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合营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