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1987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合营各方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向合营企业认缴的出资,必须是合营者自己所有的现金、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

凡是以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出资者应当出具拥有 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