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根据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资金、人员和管理水平情况,在下列业务范围内,核准其开展一项或多项业务:

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

人才推荐;

人才招聘;

人才测评;

中国境内的人才培训;

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