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为中外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介绍服务;
提供职业指导、咨询服务;
收集和发布劳动力市场信息;
经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举办职业招聘洽谈会;
经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服务项目。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介绍中国公民出境就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聘用中方雇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为中外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介绍服务;
提供职业指导、咨询服务;
收集和发布劳动力市场信息;
经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举办职业招聘洽谈会;
经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服务项目。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介绍中国公民出境就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聘用中方雇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