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 第四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应当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其依法开展的经营活动受中国法律保护。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