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 第二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 第二条 第二条 设立从事职业介绍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