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 第一条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设立,保障求职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