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以及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职业介绍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