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人新增资本贷款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资金来源为:

股权收益;

借款人的综合经济效益;

由借款人支配的其他资金。

借款人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归还贷款时,贷款人有权按有关规定加收罚息,并有权根据借款合同约定从借款人帐户中划收贷款本息,无法收回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依法向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