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人新增资本贷款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五章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人新增资本贷款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贷款管理 第十四条 借款人必须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及时报告本企业及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报送财务报表和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资金来源为: 第十六条 贷款人依据借款合同定期了解借款人生产经营管理情况,对各项财务报表进行审核分析。在借款人出现危及贷款安全及违反借款合同的情况时,贷款人有权依据借款合同采取贷款保全… 第十七条 贷款人对保证人、抵押物、质押物实施有效监督,有权采取有关措施保障贷款担保的实现。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