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0年7月1日起实施。

一九八九年二月十日颁布的卫医字〔89〕第3号文和一九九七年四月三十日颁布的〔1997〕外经贸发第292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