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六章 监督 第三十条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三十条 第六章 监督 第三十条 县以上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一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校验由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办理。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