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五章 执业 第二十三条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执业 第二十三条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必须执行医疗技术准入规范和临床诊疗技术规范,遵守新技术、新设备及大型医用设备临床应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