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四章 变更、延期和终止 第二十条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变更、延期和终止 第二十条 经批准设置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当在审批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有关登记注册手续;逾期未能完成的,经审批机关核准后,撤销该合资、合作项目。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