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四章 变更、延期和终止 第十九条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变更、延期和终止 第十九条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合资、合作期20年届满,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合资、合作期限的,合资、合作双方可以申请延长合资、合作期限,并应当在合资、合作期限届满的90天前申请延期。延期申请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外经贸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卫生部和外经贸部审批。审批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