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三章 设置审批与登记 第十七条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设置审批与登记 第十七条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不得设置分支机构。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