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三章 设置审批与登记 第十六条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设置审批与登记 第十六条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命名应当遵循卫生部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名称由所在地地名、识别名和通用名依次组成。 引用法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