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五十八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按照国务院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