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限期改正:

超出审批范围、层次办学的;

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的;

违反规定对办学结余进行分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