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006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五十六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限期改正: 超出审批范围、层次办学的; 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的; 违反规定对办学结余进行分配的。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