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006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五十五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退还收取的费用后,没收剩余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总额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