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七条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十七条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七条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向社会公布社会审计机构对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结果,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