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六条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十六条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六条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审批机关提交年度办学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招收学生、培训专业(职业、工种)、培训期限、师资配备、教学质量、证书发放、财务状况等基本情况。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