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章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的组织与活动 第三十三条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的组织与活动 第三十三条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聘任专职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配备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及一定的外语交流能力,并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