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方案(2012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可以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成为合伙人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后最近5年连续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业务。

该类合伙人人数不得超过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总数的20%。

该类合伙人所持有的合伙财产份额不得超过会计师事务所合伙财产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