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方案(2012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其具备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合伙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成为合伙人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5年连续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业务的经历,其中在中国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法定审计业务;
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
成为合伙人前1年内,未因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拒绝批准或者撤销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