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方案(2012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或履行最高管理职责的其他职务,下同)的,除满足前述条款规定的合伙人资格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中国国籍。

具备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有最近10年连续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方案第五条第三项所列业务的工作经验,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8年。

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应当是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