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方案(2012年) 第二章 合伙人的资格条件 第十条 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方案(2012年) 第十条 第二章 合伙人的资格条件 第十条 无论会计师事务所对重大经营管理决策采用何种表决方式,其所有非中国注册会计师合伙人的累计表决权自设立批准日起均不得超过40%;至2017年12月31日,前述累计表决权不得超过20%。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