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1949年) 第六章 民族政策 第五十一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1949年) 第五十一條 第六章 民族政策 第五十一條 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應實行民族的區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區域大小,分別建立各種民族自治機關。凡各民族雜居的地方及民族自治區內,各民族在當地政權機關中均應有相當名額的代表。 第五十條 目录 第五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