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7年) 第八十二条
第八十二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异地迁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原经营所在地遗留业务得到妥善处置,无风险隐患;
能够合法使用拟迁入的新住所或营业场所;
拟迁入的新住所或营业场所应具有符合规定的安全消防设施;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非银行金融机构异地迁址应事先向迁出地和拟迁入地地方政府报告。
原经营所在地遗留业务得到妥善处置,无风险隐患;
能够合法使用拟迁入的新住所或营业场所;
拟迁入的新住所或营业场所应具有符合规定的安全消防设施;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非银行金融机构异地迁址应事先向迁出地和拟迁入地地方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