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6年) 第四章 决定与送达 第二十九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6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决定与送达 第二十九条 决定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在法定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