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6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以下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需要申请人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的问题作出书面说明解释的,自书面意见发出之日起到收到申请人提交书面说明解释的时间,但最长不超过2个月;

需要对有关举报材料进行核查的,自作出核查决定之日起到核查结束的时间;

需要专家评审的,自组织专家评审之日起到形成书面评审意见的时间。

前款扣除的时间受理机关或决定机关应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其中第二项和第三项所扣除的时间不得超过合理和必要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