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6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在受理机关或决定机关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主动要求撤回申请的,应当向受理机关提出终止审查的书面申请,受理机关或决定机关应当终止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