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6年)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六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6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六条 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补正通知书应由受理机关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并由受理机关交予或邮寄给申请人。 第十五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