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外资金融机构下列事项应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增加业务品种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