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三章 非法人机构设立 第二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二节 第三章 非法人机构设立 第二节 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设立 第七十七条 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设立信用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七十八条 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设立应当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七十九条 银监分局辖区内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的筹建申请,由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交,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 第八十条 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如遇特殊情况,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向决定机关提交筹建延期申… 第八十一条 银监分局辖区内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的开业申请,由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交,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 第八十二条 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 第七十六条 目录 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