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合作金融机构下列事项应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理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