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九十八条

第九十八条 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设立储蓄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当地社区对金融服务有需求;

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最近2年无违法、严重违规行为和重大案件发生;

80%以上的从业人员有1年以上金融工作的经历;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和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不得设立储蓄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