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三章 非法人机构设立 第五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五节 第三章 非法人机构设立 第五节 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分理处设立 第九十二条 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设立分理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九十三条 分理处设立应当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九十四条 银监分局辖区内分理处的筹建,由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提交申请,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九十五条 分理处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如遇特殊情况,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向决定机关提交筹建延期申请。决定机关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 第九十六条 银监分局辖区内分理处的开业,由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提交申请,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九十七条 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 第九十一条 目录 第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