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11年) 六、

六、 第六条与第七条之间增加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资格分为以下两类:

基础类资格:只能从事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

普通类资格:除基础类资格可以从事的衍生产品交易之外,还可以从事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

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监管部门可以对其具体的业务模式、产品种类等实施差别化资格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