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11年) 三十六、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11年) 三十六、 三十六、 原《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的“金融机构”全部修改为“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 引用法条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7) 三十五、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