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11年) 二十、

二十、 第二十条修改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风险计量、监测和控制的工作人员必须与从事衍生产品交易或营销的人员分开,不得相互兼任;风险计量、监测或控制人员可以直接向高级管理层报告风险状况。根据本办法第四条所列的分类标准,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从事套期保值类与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的交易人员不得相互兼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确保其所从事的上述不同类别衍生产品交易的相关信息相互隔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