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11年) 十三、

十三、 第十三条修改为:“中国银监会自收到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本办法提交的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