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决定(2007年) 八、 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商业银行应与信誉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建立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必要时应要求授信对象出具经商业银行认可的中介机构的相关意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决定(2007年)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 八、 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商业银行应与信誉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建立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必要时应要求授信对象出具经商业银行认可的中介机构的相关意见。”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 引用法条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2003)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2007)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