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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决定(2007年)
  3. 八、 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商业银行应与信誉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建立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必要时应要求授信对象出具经商业银行认可的中介机构的相关意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决定(2007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八、 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商业银行应与信誉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建立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必要时应要求授信对象出具经商业银行认可的中介机构的相关意见。”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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