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决定(2007年) 三、

三、 第二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商业银行持有我国其他商业银行发行的混合资本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的风险权重为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