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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决定(2009年)
  3. 二、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修改为:“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决定(2009年)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二、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修改为:“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引用法条

  •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07)
  •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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